全椒县审计局审计项目工作量核定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0-24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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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审计项目管理,合理配置审计资源,着力提高审计效率、质量和工作水平,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审计监督全覆盖健全完善审计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规定和要求,依据《滁州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工作量核定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各股室、经责局、投资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各股室(局、中心)”),依法实施审计监督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审计项目实行审计时限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时限是指从审计组正式进点开始至审计组提交报告初稿的时间范围。

    第四条综合审计项目重要程度、审计项目类型、审计(调查)资金总额、资产总额等,将审计项目划分为重大项目、较大项目、一般项目。

    (一)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审计

    1.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审计,认定为重大项目。

    2.县直部门(单位)、乡镇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审计

    (1)年度财政资金支出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含3000万元)项目,认定为较大项目。

    (2)年度财政资金支出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认定为一般项目。

    (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1.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认定为重大项目。

    2.市局授权的处级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认定为较大项目。

    3.县直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1)年度财政资金支出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含3000万元)项目,认定为较大项目。

    (2)年度财政资金支出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认定为一般项目。

    4.纳入县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非县直部门(单位)的科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项目类型认定对照上一条执行。

    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1)审计资产总额在50亿元以上的项目(含50亿元),认定为重大项目。

    (2)审计资产总额在10亿元-50亿元的项目(含5亿元),认定为较大项目。

    (3)审计资产总额在10亿元以下的项目,认定为一般项目。

    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对照执行。

    (三)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1.乡镇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项目,认定为较大项目。

    2.主管自然资源资产的县直部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项目,认定为一般项目。

    (四)公共投资审计

    1.署定、省定、市定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重大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认定为较大项目。

    2.县定项目,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认定为重大项目,投资额3亿元以下的认定为较大项目。

    (五)专项审计调查

    1.审计调查资金量在3000万元以上、调查范围包含5个以上的部门、单位(含5个),认定为较大项目。

    2.其他审计调查项目认定为一般项目。

    (六)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项目认定为一般项目。

    (七)其他项目

    1.政策落实审计项目。资金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含3000万元)项目,认定为较大项目;资金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认定为一般项目。

    2.“整合”审计项目。2个以上(含)不同类别整合实施的审计项目(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时限上限按照其中最大项目进行核算。

    3.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不列入本级项目计划的(交叉)审计项目,审计时限按上级审计机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重大项目、较大项目及一般项目的审计时限标准如下:

    重大项目审计时限控制在45个工作日以内,较大项目审计时限控制在35个工作日以内,一般项目审计时限控制在30个工作日以内。

    审计过程中涉及对二级机构进行延伸审计时,每延伸一个二级机构增加5个工作日。

    署、省、市联动项目应在上级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六条审计项目审计时限审定程序

    (一)各股室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后,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审计时限申请表,经分管局长审核、法规审理股汇总、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二)年度内的追加审计项目,在追加项目批复后,负责股室按程序报送项目审计时限,经分管局长审核、法规审理股汇总、局长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核定后的项目审计时限原则上不予调增,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责任股室应在计划项目实施结束前不少于两周时间内提出申请,报局长签批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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